政策制定背景
本政策源自煌朝早期对外接触中的惨痛教训:曾有受煌朝援助的非人种族,在借助煌朝技术与物资站稳脚跟后,迅速倒向深渊阵营,动用“全民皆兵”的战术——老人、妇女、孩童皆被武装,伪装成普通平民靠近煌朝驻军,随即发动自杀式袭击。初期我军因恪守不伤及无辜的原则,付出了惨重的伤亡代价。
基于这一历史教训,煌主批准订立本自卫政策,核心原则为战时从严、和平守序,边界清晰、绝不滥杀,以最小的代价保障人类文明存续。
一、大战争时期执行标准
1. 非人种族处置规则
- 凡未佩戴煌朝官方核发的「人类保护非人种族」专属标记的非人种族个体,一律按潜在战斗员判定,可就地全歼,无需承担军纪责任。
- 确有情报价值的目标,可少量俘获,允许采用高强度审讯手段获取关键情报,审讯手段不受和平时期条款约束。
- 「人类保护标记」由煌朝统一发放、实名认证,仅限长期与人类友好、无任何通敌记录的种族个体持有,伪造、冒用标记者,一经查实按战时间谍罪就地处决。
2. 人类背叛者与异阵营处置规则
- 投靠深渊、通敌叛国的人类背叛者,以及理念对立、主动向煌朝开战的人类异阵营势力,处置标准与上述非人种族一致,可全歼、可俘获审讯,不适用和平时期人权保护条款。
- 被胁迫、被裹挟的普通民众,经记忆核验确认无主观通敌行为的,按战俘标准安置,不得虐待。
3. 战场物资处置规则
- 敌方控制区内的军事设施、工业设备、战略物资,可全部收缴或就地摧毁,断绝其持续作战能力;民用生存设施(住宅、基本粮库、民用医疗点)不得主动破坏,保障无辜平民最低生存底线。
二、大和平时期执行标准
1. 人类内部处置规则
- 针对所有人类公民(含已定罪的背叛者、罪犯),严禁使用任何严刑拷打、肉体折磨等超出法定刑罚的伤害手段。
- 法定刑罚仅保留死刑、监禁、罚金、剥夺公民权四类,所有判决必须经司法流程核验,接受UM的记忆监察,杜绝冤假错案。
2. 非人种族处置规则
- 已登记的友好非人种族,可正常开展商贸、文化、技术交流,其公民基本权利受煌朝保护,不得随意抓捕、伤害。
- 一旦发现非人种族存在通敌、备战、渗透破坏等与人类对立的行为,经核实后立即提升至战时处置标准,可直接采取军事行动,无需走和平时期司法流程。
- 疑似有对立倾向但证据不足的,可采取监控、限制活动范围等措施,不得擅自处决。
三、政策切换与监督机制
1. 战争状态的划定与解除,由煌主亲自下达指令,全文明同步生效,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升级或降级处置标准。
2. 所有战时行动、审讯记录必须完整存档,战后由UM统一复核,存在借机滥杀、私刑报复等行为的,一律按军法从严处置。
3. 本政策的核心是自卫,而非扩张与屠杀。其订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对敌人讲仁慈,最终让自己人付出血的代价”的历史重演,绝非鼓励无差别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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