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部大牢天字号监区的青砖墙在百年潮气里泛着一种类似尸蜡的惨白光泽,程允执的手指抚过墙上那些深浅不一的凹痕时,能辨出至少三种不同刑具留下的印记:最浅的是细密的鞭痕,像是用蘸了水的麻绳反复抽打留下的鱼鳞状纹路;稍深的是圆形的烙铁印,边缘已经氧化成暗红色;最深的是几处拳头大的凹陷——那是重枷长年累月抵在墙上,将砖面生生磨出的坑。
“这面墙,自永乐年起就没修过。”老狱吏赵三提着一盏油灯,昏黄的光在凹凸的墙面上跳动,“您看这些印子,一层叠一层。最底下那层是永乐年间‘靖难余党’留下的,中间是宣德年间的‘巫蛊案’,最上面……”他顿了顿,“是正统十四年那些‘通瓦剌’的官员。”
伯颜帖木儿正蹲在监室角落的铁栅栏前。蒙古贵族的目光停在一根栅栏的中段——那里比其他部位光滑许多,像是被什么柔软的东西经年累月地摩擦。他伸出手,指尖刚触到那处光滑,就感受到一阵细微的、类似体温的余热。“这里,”他转头问赵三,“是不是常有人扒着栅栏往外看?”
赵三苦笑:“这是‘望风口’。关进来的人,头三天都扒在这儿喊冤,喊到嗓子哑了,就只剩眼睛还望着外面。”他指了指栅栏下方地面上一道深深的凹槽,“那是长年累月被膝盖磨出来的。跪着望,一跪就是一整夜。”
其其格带着刑部清吏司的书吏在核对《刑狱案牍》。小丫头很快发现了一个触目惊心的规律:天字号监区关押的三十七名“重犯”中,有二十八人的案卷里,关键证据只有“口供”一项;而这二十八份口供,有十九份的落款时间集中在“子时”到“寅时”之间——正是深夜刑讯最易逼供的时辰。
“这些口供,”她指着案卷上那些字迹歪斜、墨迹深浅不一的画押,“画押的位置都很奇怪。有的按在名字左边,有的按在纸背,还有这份……”她抽出一卷格外皱巴的供纸,“画押的指印是倒着的,而且沾了血。”
程允执展开那份血指印口供。供词记录的是个简单的县尉贪墨案,但供述人画押旁有一行几乎看不见的蝇头小字:“所言皆虚,刑逼所致。”墨色极淡,像是用指甲蘸着渗出的血水写就。
“这是大兴县县尉李正清的供词。”赵三压低声音,“去年腊月进来的。进来时是个白面书生,三个月后提审,已经不成人形。可他死前一夜,偷偷把这行字写在了口供背面。”
三日后刑部大堂议事,当程允执摊开那二十八份深夜口供并提出改革刑狱审讯制度时,刑部侍郎的第一个反应是皱眉。“程部堂,刑狱之事,自有《大明律》与《问刑条例》规范。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若废刑讯,刁民猾吏岂不更加肆无忌惮?”
“可三木之下,也可能求得‘不得不’。”程允执指着李正清那份血字口供,“侍郎大人请看,这份供词说李县尉贪墨漕银三千两。可大兴县漕银年额不过五千两,他一介县尉,如何能贪去六成?更蹊跷的是,赃银至今没有起获。”
大理寺少卿补充道:“况且《大明律》明载:‘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这二十八案中,有十一案赃证不全,有七案证人翻供,按律本该重查。可因有‘口供’,便都定谳了。”
“口供不是石头,会变形的。”伯颜帖木儿忽然开口,“草原上审偷马贼,不会只听他怎么说。要看他手上的茧子是不是握缰绳的茧子,要看他骑马的姿势是不是牧人的姿势,要让他指出偷的是哪匹马、马身上有什么标记。”他看着堂中众人,“如果一匹马的标记和他说的对不上,他的话就是风。”
这个“重证据轻口供”的思路成了破局关键。程允执提出的刑狱新规中,最核心的是三条:一是设立“审讯时限”,一次审讯不得超过两个时辰,深夜不得刑讯;二是推行“供证分离”,口供需与物证、书证、人证相互印证,孤证不能定案;三是建立“复审必查制”,凡上诉案件,必须调取原始案卷,重验所有证据。
“不是要废了刑讯,”程允执在给各州县的通告中写道,“是要让刑讯成为最后的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
然而真正的难题在实操。许多州县官员习惯了“速判”,靠刑讯快速结案以显政绩。其其格带着宗学子弟,选了几个积案复核。在一个盗窃案中,案卷记载“赃物已起获”,可清单上的物品与失主报失的对不上——失主说丢的是十两银锭,赃物却是十二两碎银。
“这多出来的二两,”小丫头在复核报告中写道,“可能是衙役‘补充’的,为了让赃物数额‘足够’定罪。”
更触目惊心的是李正清案。程允执亲自调取了大兴县漕运账册,发现所谓“贪墨三千两”的指控,源于一笔账目错漏——实际是当年漕粮折银时,粮价波动造成的差额,后来已由继任县尉平账。而指控李正清的,正是那位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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