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家承建单位的诉状,是周五下午四点送到省信息处收发室的。
厚厚一沓,封面写得像教科书——“名誉权/商誉受损纠纷”。
诉请却很“现实”:要求平台撤下“证书不采信”相关公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因证书“市场价值下降”导致的培训费损失、投标加分损失、以及“商誉损失”。
刘曼把诉状翻到最后一页,气得手指发麻:“他们买了证书,现在证书不好用了,就要我们赔?这也能告?”
陈毅却盯着其中一段不说话,眉头越皱越紧:“注意他们的表述。他们没有说‘证书无效’,他们说我们‘不当影响市场’,等于把我们描述成一个滥用公权的机构——这会把战场从‘售票’拉到‘行政权力’。”
何经理的视频接入后,第一句话比平时更冷静:“他们在试探一件事:你们到底是市场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如果法院认为你们的公告具有行政属性,你们就会被拖进‘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泥潭。”
审计旁听的人翻着笔记本,声音干脆:“这不是一张证书的案子,这是对公共接口‘澄清权’的挑战。你们要是退一步,所有门票都会以‘权利受损’的名义杀回来。”
林远听完,没发火,也没笑。他把诉状放平,拿起笔,在白板上写了八个字:
事实陈述,评价克制。
又写四个字:
边界编号。
“我们不跟他们争‘证书有没有价值’。”林远说,“证书当然有价值——学习有价值。我们只陈述事实:银行审查条目是什么、不是什麽;公共系统采信条件是什么、不是什麽。我们做澄清,不做贬损;做规则,不做裁判。”
他顿了顿,补上一句像给这场仗定调:
“这案子要赢,不靠嘴硬,靠边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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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邱科长的提醒:澄清是权利,但必须可审计、可复核
晚上,林远去了一趟法制办。邱科长听完案情,没急着下结论,只问了三个问题:
1)公告里有没有出现具体机构/具体个人的点名?
2)公告是“事实性陈述”,还是“价值判断/道德评价”?
3)公告有没有提供申诉与复核路径,让被影响方能救济?
林远答:“没点名;主要是条款引用与不采信条件;并且写了DP-API申诉入口。”
邱科长点头:“方向对。但你们要更狠一点——把‘澄清边界’本身也接口化。法院最怕的是抽象权力:你说你在澄清,他说你在打压。你要做的是让第三方一眼看懂:你澄清的对象是规则,不是主体。”
他停了一下,语气更严:“另外,‘不采信’一定要定义清楚:不采信的不是某机构,而是‘缺乏可审计依据的材料’。你们要把这句话写进每一次回执里,写成制度惯例。”
林远点头:“明白。我们给它编号,进Cas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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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ERT-CLAR-01:澄清权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天上午,公共接口新增了一份短文档,标题像说明书:
CERT-CLAR-01|公告澄清边界与回执模板(试行)
它把“澄清”拆成四层,每层都写得像工地验收条款:
1)澄清范围(我们可以澄清什么)
可澄清:公共系统条款、清单、刻度、测试与行权记录的事实状态
可澄清:材料被采信的条件(备案/披露/抽检/封存)
不澄清:行业组织“好坏”、培训“优劣”、证书“价值高低”
2)澄清语气(我们怎么说)
必须使用条款编号与事实性句式:
“BANK-CHECK-01不包含证书条目”
“TRAIN-REG-01规定证书不得替代审查条目”
“SPON-TRACE-01规定拒绝封存抽检则输出不被采信”
禁止使用贬损性描述:
不写“骗钱”“割韭菜”“垃圾证书”等
不写“某机构不可信”“某协会乱来”等
如需提示风险,只用“原因桶”:
“未满足可审计依据”“存在利益冲突未披露”等
3)澄清救济(对方不服怎么办)
任何被认为“影响商业利益”的澄清,都必须附:
DP-API申诉入口
复核席组成与时限
若涉及封存材料,说明调阅权限与SEAL-LOG访问日志
4)澄清留痕(谁发的、依据是什么)
每条澄清公告生成clar_log_id
绑定依据条款编号与触发线索编号
保留草案版本与审计旁听意见摘要(封存)
陈毅看完,眼神亮了一点:“这相当于把‘我们说话的权力’也制度化了。以后别人说你打压,你就把clar_log_id甩出来。”
刘曼仍有点不甘:“可他们还是会说‘公告导致证书不值钱’。”
林远说:“那就让法院看到:我们说的是规则,不是价值。价值是市场决定的,规则是公共系统必须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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