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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诉策略:不跟证书吵,跟“条款证据链”说话
那起诉讼很快进入前置调解。对方律师态度很强硬:“你们一句‘不采信’,导致协会证书不被市场认可,构成不当影响与商誉损害。”
林远没有亲自去对抗,他让法务联络员带着“编号包”参加调解:一份薄薄的文件夹,里面只有三类材料:
条款链:BANK-CHECK-01 / TRAIN-REG-01 / SPON-TRACE-01 / RATING-API-01 / DISCLOSURE-TRACE-01
行权链:DEC-LOG示例(说明平台不行权)
澄清链:CERT-CLAR-01 + clar_log_id回执模板
调解现场,对方律师抓住一句话反复咬:“你们说证书不采信,这就是对证书价值的否定。”
法务联络员不接情绪,只把CERT-CLAR-01里的“事实句式”读了一遍:
我方未评价证书价值;
我方仅陈述银行审查条目不包含证书;
我方仅陈述公共系统采信条件:封存可查、利益披露、抽检通过;
对方若认为其材料满足采信条件,可走DP-API申诉复核;
若认为我方澄清超越边界,可提交clar_log_id申请复核并形成判例。
这套话术最“冷”,但最有效。
因为它把争议从“你羞辱我”拉回“你是否越界”。
对方律师明显不适应:“你们这是把一切都推给规则,规则也是你们定的。”
法务联络员只回了一句:“规则公开,变更留痕,复核可救济。若您认为规则不合法,可走行政监督路径;但在民事商誉案里,争点应是:我们是否发表了虚假事实或侮辱性评价。我们没有。”
调解没谈成,但对方第一次意识到:这不是一场靠情绪能赢的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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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例雏形:CERT-CASE-01进入Casebook
那晚,审计旁听和邱科长的人一起到场,提出一个关键建议:
“把这个案子做成判例雏形。以后类似‘门票受损’都会出现。你们要提前给法院一个‘可引用框架’。”
于是,公共接口的Casebook里新增了一个条目(先不公开细节,先公开框架):
CERT-CASE-01|证书与公共系统采信边界(草案)
事实要点:公共系统声明审查条目与采信条件,引发第三方称“证书价值下降”
核心争点:澄清是否构成虚假事实/侮辱性评价/不当竞争
规则框架:
以条款编号与事实句式陈述
不点名、不贬损、不评价价值
提供申诉复核与封存可查路径
结论倾向:澄清属于公共系统必要声明,不等于对证书价值的否定;证书价值变化属于市场后果
这条Casebook草案像一根钉子:它不替法院判案,但它为所有后续争议提供了“讨论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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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手的新策略:把案子打成“你们怕行业声音”
周一早上,小作文又来了,这次标题更煽情:
> “平台打压行业培训,阻碍从业者提升,害怕行业声音。”
刘曼看完气得发抖:“他们把自己卖票说成‘行业声音’,把我们说成‘怕监督’。”
林远却觉得对手是在慌。
当门票被拔掉,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售票包装成正义,把规则包装成专横。
这类叙事如果没有制度回应,就会在舆论里长出刺。
所以林远做了一个更“反直觉”的动作:他在公共接口上开了一个新入口——
监督提交口:AUDIT-TIP-01
任何人(包括协会、承建、媒体)都可以提交“认为公共系统越界的证据”,并获得编号回执,进入审计旁听的线索池。
提交之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三句话:
1)请尽量提交条款编号与事实材料,不提交人身攻击
2)如涉及封存材料,将由审计旁听与法制观察席调阅,生成SEAL-LOG
3)处理结果会形成“原因桶回执”并进入Casebook
“你说我们怕监督?”林远对陈毅说,“那我们就把监督也接口化。让他们监督得更方便,同时让监督也有规则。”
这就是制度线最强的反杀:
把对手的情绪武器,变成自己流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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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钩子:他们会去找“更高层的口头批示”
当天晚上,陈毅发来一句更危险的消息:
“协会准备上省里开会,争取‘行业自律证书纳入合规参考’的口头意见。他们想绕开公共接口,走上面一句话。”
林远盯着那行字,沉默很久,才在白板上写下下一章的方向:
口头意见的落地边界
采购与审查不能靠“讲话”
把上级要求翻译成条款与变更单
他放下笔,声音很轻:
“下一章,我们要对抗的不是律师函,是‘一句话’。一句话如果不落到条款,就会变成新的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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