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闻何师言,陛下为此事曾诣先帝,责问:“先帝在时,何以不管?”
未闻其声,今日补记于此。
余尝上《论刑部积弊疏》,万余言,条列“额外之规”十七例,每例皆附人证物证。
疏入三日无回音。余以为石沉大海,不料何大人召余入水阁,谓余曰:“陛下已阅。命你改七例为一例,写短些。”
遂删繁就简,仅存三例。
疏入,即日批红:“准,并查天下。”
春休,百官还乡,奉旨“察看各地有无额外之规”。
余奉命随何师赴各州府覆核。所见所闻,触目惊心。
有一县,令百姓每岁纳“平安钱”,不纳者锁于县衙门外。问其依据,曰“历来如此”。有一府,凡女婴出生,需纳“女丁税”,不纳者不得上户籍。问其依据,曰“先帝时便有”。有一州,凡商旅过境,需纳“过路银”,不纳者扣货。问其依据,曰“高祖时所定”。
凡被查实者,或黜或罚或勒令退还赃物。胡无之辈,因闻风而自敛者,不计其数。然余观之,最妙者不在查,而在“春休”二字。陛下令百官“休”,实为“巡”;令百官“玩”,实为“察”。借春休之名,行整肃之实
余一一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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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记
元始三十六年冬,余奉李崇大人命,清厘刑部旧档。
连翻三日,指茧欲裂,见一宗:
某县乡民窃鸡案。卷末附里正禀文,曰“无钱罚,以田租抵;租不足,以劳力抵;力不足,系于树,露宿三夜。”
余翻遍律文,竟无“以田租抵罚”一条。
乃知此乃‘额外之规’,非律也。
又有宗卷,某地有一女,年十六,父死,叔伯夺其田产,女不服,讼于县。县令判其父无嗣,田产归族。女问:“我非嗣乎?”县令曰:“女不承嗣,古之制也。”女遂投井死。其母讼于府,府驳曰:“依例。”
余查律文,亦无此例。
录此案,备于卷末。
搁笔,闭目,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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